香港国际机场贵宾室预约条款及细则
我们诚邀你预约申请使用香港国际机场贵宾室。你可透过本网站或发送电邮至hkiavip@hkairport.com进行预约申请。
如你有意透过本网站进行预约申请,必须先登记账户。登记账户前,请细阅本条款及细则。如你登记及/或使用账户,即表示同意你已阅读本条款及细则,并接受及同意受有关条款及细则约束。
如你透过电邮进行预约申请,该预约申请将由我们的服务团队处理。服务团队将代你提交预约申请,有关申请将受本条款及细则约束。因此,即使你没有亲自提交预约申请,你亦会被视为已阅读本条款及细则,并同意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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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1.1
- 「附加服务」指该服务以外的各种服务,如有额外服务费用,须由申请者支付。机管局及业务伙伴可不时更改提供的附加服务及内容。
- 1.2
- 「临时服务」指任何贵宾及/或其随行者在使用贵宾室过程中订购的额外服务项目。
- 1.3
- 「航空公司」指贵宾在香港国际机场选乘的航空公司。
- 1.4
- 「机场」指香港国际机场。
- 1.5
- 「申请者」或「你」指已登记账户并向机管局提交预约申请的人士。
- 1.6
- 「机管局」、「我们」或「我们的」指香港机场管理局,亦即凭借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例第483 章《机场管理局条例》有效存在的法人团体。
- 1.7
- 「账户」指根据本条款及细则登记的账户。
- 1.8
- 「预约」或「已确认预约」指机管局确认的预约申请,据此申请者将透过其提供的电邮地址收取确认电邮。
- 1.9
- 「预约申请」或「申请」指申请者透过本网站或发送电邮至hkiavip@hkairport.com向机管局提交使用贵宾室服务的申请。
- 1.10
- 「业务伙伴」指机管局授权的业务伙伴及其雇员以提供该服务予贵宾及其随行者。
- 1.11
- 「随行者」指陪伴贵宾到香港国际机场贵宾室并使用部分该服务,但并非旅客的香港国际机场贵宾室使用者。
- 1.12
- 「承包商」指机管局委托的承包商及其雇员,以向贵宾及其随行者提供该服务。
- 1.13
- 「执法机关」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及入境事务处的任何部分或全部(视乎文意所指)。
- 1.14
- 「贵宾室」指香港国际机场贵宾室的实体处所及设施,即为贵宾提供该服务主要部分的地点。
- 1.15
- 「会籍」指让贵宾在指定时间内有限或无限次数进出贵宾室及使用该服务的预付组合。会籍受另一份会籍条款及细则约束,此外每个会籍可能受其本身的条款及细则约束。
- 1.16
- 「已预约服务」指申请者透过其账户订购的该服务(及附加服务(如适用))。
- 1.17
- 「推广代码」指机管局向特选贵宾及申请者提供的文字代码,以供该等贵宾及申请者专享优惠,并可能会以服务费用折扣或免费服务内容形式出现。每个推广代码均受其本身的条款及细则约束。
- 1.18
- 「该服务」指机管局向贵宾及其随行者提供的标准全套香港国际机场贵宾室服务,包括便利的登机离港及抵港下机程序、精选食物及饮品、便利设施、贵宾室设备及停机坪接驳服务,惟不包括香港国际机场贵宾室使用者条款及细则中「机管局的角色」一节内所述的机场程序。
- 1.19
- 「预定抵港时间」指你提出预约申请时你的机票上显示飞机抵达机场的预定日期及时间。
- 1.20
- 「预定离港时间」指你提出预约申请时你的机票上显示飞机离开机场的预定日期及时间。
- 1.21
- 「员工」或「服务团队」指提供香港国际机场贵宾室服务的机管局雇员。
- 1.22
- 「本网站」指香港国际机场贵宾室的官方网站,包括自助预约平台。
- 1.23
- 「贵宾」指经香港国际机场离港或抵港的香港国际机场贵宾室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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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及使用账户
- 2.1
- 请在登记账户前细阅我们的私隐政策。
- 2.2
- 你应在登记帐户时提供最新资料。如你的数据有任何变动,你应马上或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更新你的帐户数据,或通知我们的服务团队,致使我们实际上可与你保持联络。
- 2.3
- 你有责任保护帐户号码、密码,及/或可能提供给你以登入账户的其他身分认证方法。你不应与任何第三方分享或向第三方转移有关数据,如有关数据在未经授权下被使用,你应马上通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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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预约申请
- 3.1
- 成功登记账户后,你可透过账户提交预约申请,并使用账户检视及更改预约。
- 3.2
- 你可在预定抵港时间或预定离港时间最少48小时前透过账户提交预约申请。如在预定抵港时间或预定离港时间少于48小时前提出预约申请,你应发送电邮至hkiavip@hkairport.com与我们联络。
- 3.3
- 同一项预约申请内的所有贵宾必须乘搭同一班离港或抵港航班。如贵宾乘搭不同航班但有意一同使用该服务,应分开提交预约申请。
- 3.4
- 你只可为最多十(10)名贵宾、十(10)名随行者及最多三(3)间私人房间作出预约申请。如有意为超过以上数目的贵宾、随行者及/或私人房间作出预约申请,请发送电邮至hkiavip@hkairport.com与我们联络。
- 3.5
- 如有任何特别要求或需要协助,请发送电邮至hkiavip@hkairport.com与我们联络。
- 3.6
- 你应确保预约申请中提供的所有数据均为完整准确。如提交的资料不正确,可能会导致处理申请时间延长或甚至申请被拒。
- 3.7
- 为确保该服务质素,我们没有责任接纳任何预约申请或附加服务要求。收到申请后,我们将检视有关资料并在24小时内回复。
- 3.8
- 所有预约申请须视乎该服务的供应情况而定,如无法提供所要求的任何该服务,我们保留权利拒绝申请。
- 3.9
-
如我们接纳你的预约申请,将向你发送载有以下数据的电邮:
- 3.9.1
- 预约编号;
- 3.9.2
- 预约概要;及
- 3.9.3
- 付款连结以让你进行付款(如适用于你的预约申请)。
- 3.10
- 如付款适用于你的预约申请,你应根据第5条所载的程序进行付款。成功付款后,你将收到另一封电邮确认预约。如付款不适用于你的申请,你应视第3.9条所述的电邮为确认预约。
- 3.11
- 你有责任保护载有预约重要数据的确认电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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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预约
- 4.1
- 你可在预定抵港时间或预定离港时间48小时前透过本网站或联络我们的服务团队更改预约数据,我们的服务团队将检视有关更改。视乎该服务的使用情况,有关预约更改或会或不会被接纳。
- 4.2
- 如在预约中列明的预定抵港时间或预定离港时间少于48小时前作出更改,请与我们的服务团队联络。
- 4.3
- 如接纳更改,我们将向你发送附有新预约数据的确认电邮。有关更改后须支付额外服务费用或退款的情况,请分别参阅第5条及第7条。
- 4.4
- 如不接纳更改,我们将向你发送回复电邮。你可决定继续维持原定预约或取消预约。
- 4.5
- 如你有意取消预约,请参阅第7条载列的退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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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用及为服务付款
- 5.1
- 我们接纳你的预约申请后方会提供已预约服务的收费数据。
- 5.2
- 所有服务费用均以港元列值。
- 5.3
- 你应根据第3.9条透过向你发送电邮内的付款连结在网上悉数支付已预约服务的费用。
- 5.4
- 除非在预定抵港时间或预定离港时间少于48小时前作出预约申请,否则你须不迟于预定抵港时间或预定离港时间48小时前悉数支付已预约服务的费用。
- 5.5
- 如在预定抵港时间或预定离港时间少于48小时前作出预约申请,你应尽快悉数支付已预约服务的费用。
- 5.6
- 如机管局在预定抵港时间或预定离港时间48小时前没有收到全部款项,机管局保留权利取消预约。如遇到任何有关付款的问题,请发送电邮至hkiavip@hkairport.com与我们联络。
- 5.7
- 如更改预约,服务费用或会根据已更改资料而改变。如更改预约衍生应付额外费用,我们将在指定时间内向你发送附有额外款项支付连结的电邮。如没有支付额外费用,我们或会拒绝任何或所有已更改预约上列明的该服务项目。
- 5.8
- 除非另有列明,我们接受以Visa、万事达卡、美国运通、银联、支付宝、支付宝(香港)及微信支付付款。
- 5.9
- 贵宾或随行者在贵宾室期间可订购临时服务。该临时服务为已预约服务以外的服务,须收取额外费用。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香港国际机场贵宾室使用者条款及细则(第6条)临时服务。
- 5.10
- 机管局保留权利终止任何交易,包括任何预约或被认为可疑的付款。
- 5.11
- 机管局概不就任何付款欺诈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5.12
- 机管局保留权利随时透过本网站、电邮或任何其他与公众沟通的方式公布更改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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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预约
- 6.1
- 可在预定抵港时间或预定离港时间逾48小时前透过本网站取消预约。
- 6.2
- 任何在预定抵港时间或预定离港时间少于48小时前作出取消预约的要求,将被视为逾期取消,一般情况下将不获退款。
- 6.3
- 有关退款政策请参阅第7条。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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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原因致使无法提供该服务,机管局保留权利取消预约。该等情况可包括但不限于:
- 6.4.1
- 在预约内列明的预定抵港时间或预定离港时间48小时前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有悉数支付已预约服务的费用;或
- 6.4.2
- 因技术问题或系统不稳定导致本网站显示任何不正确数据;或
- 6.4.3
- 基于保安、维修、安全及防疫理由,或机管局认为合适的其他情况而关闭贵宾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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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政策
- 7.1
- 本退款政策适用于已确认预约。
- 7.2
- 机管局可全权绝对酌情决定是否接纳退款申请。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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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以下情况申请悉数退回服务费用均会获批准:
- 7.3.1
- 在预定抵港时间或预定离港时间逾48小时前提出取消或更改预约;
- 7.3.2
- 航空公司取消航班或更改航班时间表;
- 7.3.3
- 航空公司航班延迟导致行程取消;或
- 7.3.4
- 贵宾室关闭以致取消预约。
- 7.4
-
在以下情况你将不获退款:
- 7.4.1
- 除机管局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情况外,在预定抵港时间或预定离港时间少于48小时前取消或更改预约;
- 7.4.2
- 贵宾(及(如适用)其随行者)未有按照预约到达贵宾室;
- 7.4.3
- 乘搭离港航班的贵宾抵达贵宾室时已迟到;
- 7.4.4
- 贵宾出示的旅行证件与预约记录内的旅客数据不符;或
- 7.4.5
- 如贵宾或其随行者违反香港国际机场贵宾室使用者条款及细则。
- 7.5
-
在以下情形,机管局将按个别情况检视退款申请:
- 7.5.1
- 取消或更改有关特别安排或量身订制服务的预约;或
- 7.5.2
- 基于不可控制的因素致使无法提供部分该服务。
- 7.6
- 机管局概不就你或任何人士因任何退款申请处理延误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7.7
- 机管局批准退款申请后,将于六至八星期内安排透过支付预约费用时使用的同一途径或媒介作出退款。退款的确实时间视乎个别银行政策及安排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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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 8.1
- 你声明你在登记账户时已年满18岁。如你未满18岁,请由你的监护人代你登记账户,并只在监护人准许的情况下使用账户。
- 8.2
-
如你代表第三方作出预约申请,你保证已:
- 8.2.1
- 通知预约申请内所有人士须遵守香港国际机场贵宾室使用者条款及细则;
- 8.2.2
- 在向我们提供他人的个人资料前,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或其他适用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例,取得所有该等人士的适当同意;及
- 8.2.3
- 知各该等人士,而他们已确认完全明白向我们提供的个人资料、同意使用其个人资料的目的,并同意我们可能会将其个人资料转移予第三方,包括机管局雇员、承包商、业务伙伴、机场保安有限公司及执法机关,以提供该服务、附加服务、临时服务及香港国际机场贵宾室使用者条款及细则中机管局的角色章节中所述的各种机场程序。
- 8.3
- 如你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或流动装置支付预约费用,你保证付款前你已取得该人士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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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 9.1
- 除处理你的预约申请或预约外,机管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 9.2
- 于法律容许的最大范围内,机管局因处理你的预约申请及/或预约而引起的最大责任,或协助提供该服务而引起的其他责任,均以就已预约服务收取的付款金额为上限。
- 9.3
- 你在传送付款数据时如招致或蒙受任何损失,均须由你独力承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机管局概不就任何该等损失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 9.4
-
因以下情况而直接或间接引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害、损失、费用、开支、责任或赔偿,机管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9.4.1
- 你登入及使用账户及/或本网站;
- 9.4.2
- 账户及/或本网站或其任何部分因违反保安规定、数据或系统的延误、损坏或破坏(包括但不限于由任何病毒或其他恶意代码引起)、传输错误或无法存取(不论是否与升级或修改账户及/或本网站、技术设施失灵或不足或用户方的技术问题有关),而不论是否由于机管局或其人员、雇员、代理、承包商或其他人的疏忽所致;及/或
- 9.4.3
- 你未有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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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偿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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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的行为、失误、遗漏及违约,包括但不限于:
- 10.1.1
- 违反根据第8条作出的保证;
- 10.1.2
- 未经授权登入及/或使用你的账户、本网站或其任何部分;及/或
- 10.1.3
- 你未有遵照本条及细则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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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
- 11.1
- 如你登记账户或提交预约申请,即表示你同意我们可储存、处理及使用你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资料),以便处理你的预约申请及/或预约。
- 11.2
- 为致力保障所有人士的个人资料私隐,我们确保在收集、使用、保留、转移及查阅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做法,均符合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有关我们处理个人资料的详情,请参阅私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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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
- 12.1
- 除非另有清楚指明,否则我们向你发送的所有电邮,如于传送后30分钟内并无收到弹回或传送失败讯息,均被视为你已收妥。
- 12.2
- 如双方就本条款及细则或相关事宜有任何争议,我们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 12.3
- 本条款及细则所规定的权利及补救属累积性,并不排除法律所订明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 12.4
- 任何一方在获得另一方发出书面同意授出豁免前,无权豁免遵守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规定。
- 12.5
- 我们于任何时间或任何期间未有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中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并不表示我们于其后任何时间放弃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中任何或所有规定的权利。
- 12.6
- 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你不得转让或转移本条款及细则内的权利或责任。
- 12.7
- 如本条款及细则中任何条文被任何司法或其他主管机关宣布无效、可撤销、不合法或在其他情况下无法强制执行,双方须以合理方式修改有关条文,以实现双方原意。另外,我们可酌情将有关条文与本条款及细则分割,而其余的所有条款及细则条文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除非我们酌情认为有关声明造成的后果有违双方原意。
- 12.8
- 本条款及细则须受香港法律规限,你与机管局均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独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 12.9
- 我们可随时修改本条款及细则而无须事先通知。本条款及细则如有任何变动将于本网站内刊登。如你在上述变动刊登后继续使用本网站,即代表你接受经修订的条款及细则且不可推翻。如有任何争议,我们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 12.10
- 如本条款及细则有其他语文版本,概以英文版本为准。